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8909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78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江苏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迀市宿城区富康大道**名都水景豪宅西门北首商铺。
法定代表人:周军。
被告:江苏楚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徐淮路东侧粮油批发配送中心**202
法定代表人:王康。
被告:江苏宿迁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
法定代表人:吴胜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楚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宿迁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春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