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311民初2878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代理代理人:王,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东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000元及利息(以12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原、被告间口头订立施工合同,被告将陆集污水处理厂外接管网工程木工部分分包给原告,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施工完毕。经结算,被告出具结算单一份,至今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被告现仍欠原告12000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东风公司辩称,被告对于分包的事实以及欠付12000元的数额予以认可,但被告认为该款项不应当支付,在原告承包期间,原告雇佣的员工吴培强受伤导致被告承担了用工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依据相关规定,被告所受的损失有权向原告予以追偿,对于此点被告提出反诉;被告认为不应当支付利息,双方没有对利息进行约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将陆集污水处理厂外接管网木工部分分包由原告***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今结算陆集污水处理厂外接管工程木工承包费共计117900元”。结算后,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05900元,尚欠12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原告***与被告东风公司之间的口头达成的施工分包合同因原告无建设工程承包资质而无效,但因原告已将工程完成,双方也就原告已完成的工程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结算单,且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被告应按结算单载明的金额及时给付工程款,因双方对尚欠付工程款12000元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本院已另行制作裁定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江苏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张小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