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土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

太仓市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土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1329号

申请人:江苏中土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东仓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1346149J。

法定代表人:瞿学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玲,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市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北门街用代码9132058572069392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江苏中土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仓市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7203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市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3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