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土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

江苏中土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347号
申请人:江苏中土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1346149J,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东仓北路2号1幢501-505室。
法定代表人:瞿学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昌,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321285051X,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209号。
负责人:董飞。
申请人江苏中土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中土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冻结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土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滕万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左传超
书记员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