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土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

江苏中土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347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中土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1346149J,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东仓北路2号1幢501-505室。
法定代表人:瞿学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昌,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321285051X,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209号。
负责人:董飞。
申请人江苏中土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1347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现被申请人向法院案款专户转账230000元作担保,原告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江苏中土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滕万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左传超
书记员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