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土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

上海羽冶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土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8332号
申请人:上海羽冶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东路266号46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91577289T。
法定代表人:汪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土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东仓北路2号1幢50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1346149J。
法定代表人:瞿学忠。
申请人上海羽冶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土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土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302245.8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土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302245.8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玲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查倩倩
书记员张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