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705执223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苏州东启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与苏州东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705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州东启科技有限公司在铜陵市***公司的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执行人苏州东启科技有限公司在铜陵市***公司的债权4136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