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执恢1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执行人:苏州东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民生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69256796-3。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
本院在执行***与苏州东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穷尽措施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爱平
审判员 王金德
审判员 谢华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飞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