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东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703民初23号
原告:***,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倪暘,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东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东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孙国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雪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