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东启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支付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5)园民督字第00007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苏州东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
申请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员工,被申请人苏州东启科技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工资及报销费用等共计130000元。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19日出具的欠薪凭证予以证实。现申请人徐嘉新要求被申请人苏州东启科技有限公司归还欠款13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苏州东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30000元。
案件受理费967元由被申请人苏州东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国琴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