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金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1816南通金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91民初1816号
原告:南通金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通盛大道**附**。
法定代表人:黄迎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铭,秦国伟,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兰州路******
法定代表人:朱峰,总经理。
原告南通金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南通金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金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金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2460元,由原告南通金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维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佼童
书 记 员 丁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