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金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通金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舜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91民初568号
原告:南通金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通盛大道1号附18号。
法定代表人:黄迎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祎、徐竞(实习),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通富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程欣,总经理。
原告南通金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南通金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金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金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通金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维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佼童
书 记 员 丁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