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金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通金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0001号
原告:南通金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开发区通盛大道1号附18号。
法定代表人:黄迎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原告南通金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南通金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金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佳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辛志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