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5387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畅通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22660749,住所地无锡市北外青阳镇锡澄路德福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娴,江阴市峭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峭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92110445U,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国投综合楼办公房504、5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荣强,男,196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
原告无锡市畅通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无锡市畅通塑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畅通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畅通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7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1957元(无锡市畅通塑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市畅通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