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6民初1432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荣强,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江苏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69号国投综合楼办公房504、505室。
法定代表人:**恩,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被告*荣强、被告江苏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