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特24号
申请人:江苏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国投综合楼办公室504、5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婷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方益,江苏方美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申请人江苏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人仲案字[2021]第39-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人仲案字[2021]第39号仲裁裁决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申请人江苏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就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人仲案字[2021]第39号-2号非终局仲裁裁决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本案申请人江苏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就非终局裁决提起诉讼,据此,本案所涉争议应当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销仲裁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预收),退还江苏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小姣
审 判 员 宋建霞
审 判 员 黄文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静静
书 记 员 朱 丽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
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