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1168号
原告:**,女,汉族,住**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民,江苏泰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601号新海连大厦。
负责人:孙召明,该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海州区国投综合楼办公房504、5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婷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斌、李捷(实习),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卢彦,男,汉族,住**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斌、李捷(实习),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叶庆明,男,汉族,住**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斌、李捷(实习),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第三人江苏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卢彦、第三人叶庆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第三人江苏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卢彦、第三人叶庆明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3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承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