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民初3706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6月23日出生,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忠、孙柱芹,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92110445U,住所地海州区国投综合楼办公房**。
法定代表人:王婷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17日出生,住海州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审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吉志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熊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