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台嘉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民终4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滨淮镇罾东村团结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台嘉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台嘉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6)苏098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以双方同意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35元,减半收取3267.5元,由上诉人江苏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