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82民初6305号
原告:***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92573116C,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泵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顾志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蕾,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78961155A,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898号1幢101室。
负责人:卞风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元,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5731364X9,住所地南通市城市花苑19-201室。
法定代表人:朱井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0439L,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胜利街182号。
法定代表人:胡二甫,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盐城爱思爱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M2HC0L,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润和路以东,人工河以南。
法定代表人:全济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全乘杓,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光善,男,该公司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爱思爱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剑媚
人民陪审员  吴春花
人民陪审员  庄 正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爱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