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4496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加高,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泵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92573116C。
法定代表人:顾志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蕾,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国林,公司员工。
第三人:南京锐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锁金村83号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65260576N。
法定代表人:陈道军。
原告**诉被告江苏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锐熠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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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伊扬
二○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