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4496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加高,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泵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92573116C。

法定代表人:顾志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蕾,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国林,公司员工。

第三人:南京锐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锁金村83号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65260576N。

法定代表人:陈道军。

原告**诉被告江苏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锐熠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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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伊扬

二○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