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珑照明有限公司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执553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营业场所丹阳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855237037。
主要负责人:周晓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和成,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网娟,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阳市上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6577615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阳市界牌镇东联汽车饰件厂,经营场所丹阳(配电站旁),组织机构代码L1757466-0。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男,汉族,1967年4月21日生,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4月21日生,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5月15日生,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柳钦,男,汉族,1991年10月13日生,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陈翠,女,汉族,1990年8月26日生,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明珑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921097940。
法定代表人:张明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明富,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生,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赵丽华,女,汉族,1972年8月20日生,住丹阳市。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丹阳市上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界牌镇东联汽车饰件厂、**、***、柳钦、陈翠、江苏明珑照明有限公司、张明富、赵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的(2018)苏1181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丹阳市上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界牌镇东联汽车饰件厂、**、***、柳钦、陈翠、江苏明珑照明有限公司、张明富、赵丽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丹阳市上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298万元及利息、律师费;二、被执行人丹阳市界牌镇东联汽车饰件厂、**、***、柳钦、陈翠、江苏明珑照明有限公司、张明富、赵丽华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
2019年10月31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及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L×××××汽车,被执行人陈翠名下有车牌号为苏L×××××汽车,被执行人赵丽华名下有车牌号为苏L×××××、苏L×××××、苏L×××××汽车,被执行人丹阳市上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L×××××汽车,本院对上述车辆均进行了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本院依法至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各被执行人在丹阳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经调查得知各执行人名下均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2019年11月12日,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柳钦、陈翠、张明富、赵丽华司法拘留并罚款的决定,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故未能实际实施。
2020年1月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和享有的权利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的下落,并表示不需要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181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虞 韵
审判员 张 忻
审判员 沙军荣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