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民终第2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新街镇新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登才,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训,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中市西来桥镇富润建筑材料服务部,住所地扬中市西来桥镇幸福大桥北侧。
负责人:***,系该服务部总经理。
上诉人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中市西来桥镇富润建筑材料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开商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新证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开商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扬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宋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