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民初409号
原告:**,男,1996年8月2日出生,无业,住宿迁市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昌红,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无业,住宿迁市泗洪县。
被告:泗洪县太平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4014336234W,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太平镇太平街。
法定代表人:李敏,该镇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东,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盘龙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92145568Q,住所地宿迁市泗洪经济开发区香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晓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良,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泗洪县太平镇人民政府、江苏盘龙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葛 明
人民陪审员 汪加艾
人民陪审员 徐险峻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梦若
附录: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