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长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无锡长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执保120号
申请人:***,男,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蕾、**,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申请人:***,女,198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申请人:无锡长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944607560,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锡长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519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长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长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华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