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长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519***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519号之二
原告:***,男,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蕾、**,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女,198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无锡长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944607560,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苏铁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无锡长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0340元,由***负担。
审判长  李敏嘉
审判员  周小娇
审判员  朱光烁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争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