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0民初3432号
原告:重庆市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51547C。
法定代表人:傅先华,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书明,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3号(财富汇)22、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394232XX。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市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重庆市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聂于翔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