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市万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2199号之二
原告:**,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科,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祯洪,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法定代表人:罗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新,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法定代表人:傅先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汝强,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后明,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万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38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晋 涵
审 判 员  张 毅
人民陪审员   张 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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