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万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辖终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松林路****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34G29E。
法定代表人:罗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51547C。
法定代表人:傅先华,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市万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市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10民初2199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市万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市万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万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含中标价)为4000多万元,且案情重大、疑难,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称,2014年4月1日,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南桐采煤沉陷区受损农房综合治理项目(南桐花园)A区4-9#楼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上诉人将“南桐采煤沉陷区受损农房综合治理项目(南桐花园)A区4-9#楼工程”发包给原审第三人施工。2014年4月3日,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原审第三人将上述工程转包给被上诉人施工;约定了工程造价、付款方式、保修金等。之后,被上诉人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于2015年12月完工并交付使用。由于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对送审工程款金额中119.5万元的“砖胎膜”是否计算不能达成一致,所以审计单位一直未能出具审计报告,导致被上诉人至今未收到工程款。根据送审工程款金额,现尚欠工程款(含质保金)5567710.96元。被上诉人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尚欠的工程款5567710.9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各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标的额为500万余元加上资金占用损失也不到3000万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上诉人向工程所在地的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杨兵
审判员  肖 飒
审判员  潘小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