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市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5民初1215号
原告:**,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洋,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51547C。
法定代表人:傅先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邦棋,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3号(财富汇)22、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394232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046.97元,减半收取99523.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523.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 渝
审 判 员  韩 艳
人民陪审员  黄乾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周媛媛
书 记 员  黄晚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