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市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申11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3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51547C。
法定代表人:傅先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利,重庆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8)渝05民终6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 翎
审判员 曹晓锐
审判员 黄 成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逍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