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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金兰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21民监307号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金兰、江苏塔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经本院2017年5月4日作出的(2017)苏0621民初25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民(行)监(2019)3206210001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钱 军 人民陪审员  李晓军 人民陪审员  韩才稳
法官 助理  韩丽霞 书 记 员  杨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