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21民监307号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金兰、江苏塔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经本院2017年5月4日作出的(2017)苏0621民初25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民(行)监(2019)3206210001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钱 军
人民陪审员 李晓军
人民陪审员 韩才稳
法官 助理 韩丽霞
书 记 员 杨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