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汇拓工程机械开发有限公司

扬州汇拓工程机械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民终3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汇拓工程机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澍、***,江苏福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1年4月29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襄城区檀溪路**国际商都****。
法定代表人:***,该所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修理,男,汉族,1965年1月4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住襄阳市樊城区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2年9月25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住襄阳市襄州区divid='2'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扬州汇拓工程机械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修理、**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2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俊
审判员*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