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民终9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枣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枣阳市人民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汇拓工程机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枣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汇拓工程机械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2民初5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枣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减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经审查,枣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不符合减交诉讼费用的条件,对枣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的减交诉讼费申请不予准许。本院向枣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发出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枣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韩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