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8916号
原告:***,男,196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学,涟水县工业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扬州汇拓工程机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6933620383。
法定代表人:倪新华。
原告***与被告***、扬州汇拓工程机械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张 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钰惠
书 记 员 邓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