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1000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8月5日出生,住淮安市涟水县。
被告:扬州汇拓工程机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倪新华。
被告:***,男,汉族,47岁,住涟水县。
关于原告***与被告扬州汇拓工程机械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1.依法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因显失公平无效并予以撤销。2.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实际产生的伤害损失5万元;3.原告的伤残待法医鉴定等级结论确定;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虽在赔偿协议书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但经电话询问当事人,合同签订地实际为扬州市广陵产业园,故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案涉赔偿协议书中的管辖约定无效,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同时,案涉事故发生地为扬州市广陵产业园,故本案依法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杨
书 记 员 倪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