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3民初3417号
原告: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
被告:江苏名圣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名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名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江苏名圣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保全金额55万元。原告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L×××××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苏名圣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保全金额55万元;
二、查封原告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L×××××号重型专项作业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