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名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
法定代表人:**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江苏名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镇南镇街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卫东,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名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3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3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1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孙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