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
法定代表人:**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江苏名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镇南镇街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卫东,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名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3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3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1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孙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