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名圣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名圣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183执21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东台市人,住江苏省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东台市人,住江苏省东台市。
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汉甫,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名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管委会南镇街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昆山市人,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张建良,男,1968年1月3日生,汉族,吴江市人,住江苏省吴江市。
被执行人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
法定代表人唐龙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名圣建设有限公司、***、张建良、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苏名圣建设有限公司、***、张建良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1355171.3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执行人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江苏名圣建设有限公司、***、张建良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4246元,由被执行人江苏名圣建设有限公司、***、张建良负担21404元。被执行人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款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17年8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工商、购物地址、户籍、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名圣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75442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余款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苏E×××××号奥迪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在诉讼过程中查封***所有的位于昆山市××镇城北阳光××城××楼××室的房产(证号251016664),该房产已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22号第一层(证号:01914936)、第二层(证号:01914937)的房产,该房产已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案暂无处置权;查封被执行人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东大街5号美嘉金汇广场001幢0301室至0310室十套不动产,但系轮候查封,本案暂不宜处置。2017年12月19日,本院执行人员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房产登记。
四、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期限为两年。
五、2018年1月11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作终本谈话,告知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查询不动产登记表,财产查询反馈总表,(2015)园商初字第04282-1号民事裁定书,(2016)苏1183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苏1183执1013、1014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苏1183执2123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款发放审批表,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183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琴
审判员 曾 旎
审判员 邰成贵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子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