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名圣建设有限公司

2005无锡运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明春、江苏名圣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民终2005号-3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明春,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运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
法定代表人:曹运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名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卫东,江苏金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明春因与被上诉人无锡运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名圣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4民初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17年11月27日,武明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明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明春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80元,减半收取6240元,由武明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飒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