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

镇江润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罗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91执870号之二
关于镇江润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91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254878.67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罗华的财产等信息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罗华名下位于镇江谷阳路66号二区1幢第4层401室不动产设有抵押权且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苏L×××**、苏L×××**车辆,被执行人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苏L×××**,被执行人罗华名下车牌为苏L×××**、苏L×××**、苏L×××**,苏L×××**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关于被执行人,本案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未找到被执行人,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罚款决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单位的查询回执、现场照片等材料证实。
终结(2019)苏1191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仁福 审 判 员  曹 涌 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
书 记 员  姚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