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91执103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罗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9)苏1191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罗华支付14112232.29元,并负担执行费81512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91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仁福
审 判 员 曹 涌
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
书 记 员 姚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