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91民初595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镇江。
被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谷阳路66号二区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 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屈子然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