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11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69213122XN,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罗洪青。
被执行人:镇江市长江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86090M,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林朝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镇江市长江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111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1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执行和解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向 阳
审判员 王**审判员沈红卫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