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

1815镇江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1815号 原告:镇江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港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谷阳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住所地镇江市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女,196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男,198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原告镇江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原告镇江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