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执恢1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镇江。
被执行人: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与***、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1112民初1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欠***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由被执行人按下列期限给付:2019年6月15日前给付200万元,2019年10月15日前给付200万元,余款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给付,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曾于2019年7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50000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被执行人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原股东**存在抽逃出资为由,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后本院依法作出(2020)苏1112执异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对被执行人***、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证券、保险、股权、存款、机动车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过程中,除扣划**名下保险保单,价值计42076.76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线下财产查控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登记住地镇江市京口区XX路XX号二区一幢X楼查找被执行人及有关财产线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957923.24元。
本院将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执行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释明: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同,并表示目前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记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