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

1517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1517号 原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谷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国财,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南京市人,户籍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现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国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900元,由原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 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