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780号
申请人: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氿大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114197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3395614D。
被申请人:江苏金陶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用代码91320282680531605L。
被申请人:宜兴市国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张,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渚钢路**码91320282776448654W。
被申请人:***,男,196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陶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宜兴市国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274万元的财产。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的产权证号为宜房权证新街字第1××3号、坐落于宜兴市新街街**氿大道****楼房产**。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陶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宜兴市国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274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