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民初1686号
原告:奎屯申建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南环西路一三一团畜牧连。
经营者:朱跃进,男,1958年1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歌风路6号。
法定代表人:蔡永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江苏省沛县。
原告奎屯申建租赁站与被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奎屯申建租赁站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奎屯申建租赁站以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奎屯申建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计541元(原告奎屯申建租赁站已预交),由原告奎屯申建租赁站负担541元。
审判员 高 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宣瑞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