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28执14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金乡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住金乡县。
被执行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金乡街道三联新村。
负责人:朱信堂,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歌风路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944509618。
法定代表人:蔡永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乡县金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真武社区13号楼一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65926883W。
法定代表人:蔡承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金乡县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828民终1715号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明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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